中新社乌鲁木齐1月11日电 题:新疆最早出现的“中国”二字蕴含怎样的文化认同?
——专访新疆文博院党组成员、副院长,新疆博物馆馆长于志勇
作者 苟继鹏
1995年,新疆和田地区民丰县尼雅遗址出土了一件汉代织锦护臂,上面织有“五星出东方利中国”八个篆体汉字,这是目前新疆出土最早的“中国”字样。“五星出东方利中国”汉代织锦护臂(又称“五星锦”)是国家一级文物,被誉为20世纪中国考古学最伟大的发现之一,现收藏于新疆博物馆,系该馆“镇馆之宝”之一。
这块织锦织造于何时又有何用途?“五星出东方利中国”是何意?蕴含怎样的文化认同?近日,“五星锦”考古发掘亲历者之一,新疆文博院党组成员、副院长,新疆博物馆馆长于志勇就此接受中新社“东西问”专访。
现将访谈实录摘要如下:
中新社记者:新疆出现最早的“中国”二字源于何处?是如何被发现的?
于志勇:1995年10月,位于新疆和田地区民丰县的尼雅遗址考古有了重大发现。中日尼雅遗址学术考察队在对该遗址一处重要墓地进行考古发掘的过程中,发现了“五星出东方利中国”汉代织锦护臂。这也是迄今为止,新疆地区发现的最早的“中国”二字,其诞生于汉代,距今两千多年。
尼雅遗址地处丝绸之路南道的交通要冲,是古代东西方文化交流融汇之地。“五星锦”发现于一处两人合葬墓,和作为随葬品的弓箭、箭箙、短剑鞘等物品放一起。当时,现场工作人员见到墓内男性葬者右侧的织物中露出一点色彩斑斓的织锦,在沙土掩盖中格外醒目。一点点翻开,织锦不仅逐渐显露出鲜艳的蓝、白、红、黄、绿花纹,还陆续看到织出的汉文“国”“东方”“五星”等字。最后看到完整的文字是“五星出东方利中国”,在场所有人都为之震惊。
“五星锦”出土现场。新疆文物考古研究所供图中新社记者:“五星锦”是一件怎样的文物?为何被称为20世纪中国考古学最伟大的发现之一?
于志勇:“五星锦”呈圆角长方形,长18.5厘米,宽12.5厘米,以织锦为面料,边上用白绢镶边,两个长边上各缝缀有3条长约21厘米、宽1.5厘米的白色绢带(其中三条残断),织有八个篆体汉字:“五星出东方利中国”。
经过纺织考古专家分析和鉴定,“五星锦”是由五组经线和一组纬线织成的五重平纹经锦,经密220根/厘米,纬密48根/厘米,平纹五重经的组织在汉锦中较复杂,也极为罕见;其纹样题材异常别致,有凤凰、鸾鸟、麒麟、白虎等瑞兽和祥云瑞草,并将“五星出东方利中国”的文字巧妙列置其中,寓意祈佑祥瑞。
“五星锦”制作考究,工艺精湛,色彩绚烂,精致无双,是汉代织锦技艺的最高代表。这类风格和题材的织锦,在出土文物中极为罕见,是难得的艺术珍品。并且意蕴深厚,内涵丰富,是国家一级文物,中国首批禁止出境展览的64件文物之一,也是新疆博物馆的“镇馆之宝”,被称为20世纪中国考古学最伟大的发现之一。
展出的“五星锦”。刘新摄中新社记者:织锦上的文字“五星出东方利中国”是何意?蕴含怎样的中华文化?为什么说这件汉代织锦折射出西域地区对中华文化的认同?
于志勇:据考证,“五星出东方利中国”是中国古代星占用辞。五星指水、火、木、金、土五大行星;“东方”是中国古代星占术中特定的天穹位置。“中国”,先秦时期是对周天子所居洛邑地域的指称,秦汉时期是中央政府郡县统辖管理的地域。古代天文术语中是地理、政治的概念,随着大一统统一多民族国家的形成和发展,逐步形成了以儒家文化为核心的文化政治的概念。
“五星出东方”指五颗行星在一时期内同时出现于东方天空,即“五星连珠”或“五星聚会”现象;“五星出东方利中国”,即出现五星共见东方之天象,则于中国有利。
“五星锦”把天文、史实和古人的阴阳五行观念等巧妙融为一体,并且出现在远离中原的尼雅遗址,证实了国家治理和统辖西域、开发建设西域的历史,深刻揭示了汉朝开拓西域后丝绸之路经济文化的繁荣历史脉络,说明了当时西域对于中原文化的认同和向往,实证了中原文化的影响力,也侧面反映出各民族在两千年前就进行了深度交流交融,亦生动展示了中华文明的丰富内涵和特殊魅力。
“五星锦”在新疆博物馆举办的《尼雅·考古·故事——中日尼雅考古30周年成果展》上展出。刘新 摄中新社记者:历史上,汉代中央政权如何实现对西域的有效管辖和治理?汉代“五星出东方利中国”织锦为何会出现在今天的新疆和田地区民丰县?其背后有着怎样的民族融合与文化交流?
于志勇:汉代中央政权为管理统一后的西域,在乌垒城(今新疆轮台县境内)设立西域都护府,正式在西域设官、驻军、推行政令,开始行使国家主权。
出土“五星锦”的尼雅遗址为西汉时期精绝国所在,精绝国系汉代西域三十六国之一,受西域都护府统辖。有学者根据史料推断,“五星锦”应于西域都护府设立之时(神爵二年)被赏赐给精绝国,见证了西域都护府设立的历史。
张骞“凿空”西域之后,汉代中央政权就与西域诸国间“驰命走驿,不绝于时月;商胡贩客,日款于塞下”,开启了“丝绸之路”的辉煌历程。一方面,促使中华文明的西传,汉代中央政权与西域各国的经济文化往来更加直接。另一方面,西域文化也逐渐传入中原。汉朝统一西域后,各民族交往交流交融,共同开拓辽阔的疆土,创造悠久的中国历史,书写灿烂的中华文化,培育伟大的民族精神。
出土“五星锦”的尼雅遗址。新疆文物考古研究所供图中新社记者:“五星出东方利中国”这句话承载着千年前人们怎样的愿景?今天应如何看待?
于志勇:“五星出东方利中国”是一句祈祝吉祥祺瑞的用语,表达良好的企盼和愿望。与“五星锦”同时出土了一件“讨南羌”织锦残片。经比对,是从与“五星锦”相同的锦料上裁剪下来的一部分。
根据对具体史实的研究和图案的缀合分析,织文可以连续为“五星出东方利中国讨南羌……”。这句织锦文字无疑是汉朝为了祈祝讨羌大事在政治和军事上的顺利。
以“五星锦”为题材的舞剧《五星出东方》在新疆博物馆演出。苟继鹏 摄随着历史研究不断深入,人们对“五星锦”历史文化的认知和了解也将更深刻、更全面。比如以“五星锦”为题材的舞剧《五星出东方》,艺术地演绎了西域绿洲丝绸古道的历史佳话,讲述了中华文化的源远流长、博大精深,诠释了各族人民“像石榴籽一样紧紧抱在一起”构成中华民族共同体的主题。该剧演出一年多来,在全国多地开启巡演30余场,反响热烈,2022年9月获得第十七届中国文化艺术政府奖文华大奖。(完)
受访者简介:
于志勇,新疆文博院党组成员、副院长,新疆博物馆馆长。兼任中国敦煌吐鲁番学会副会长,中国博物馆协会常务理事。毕业于西北大学。长期从事新疆考古及丝绸之路考古研究、博物馆社会教育。参与并主持的1995年新疆民丰县尼雅遗址、2007年库车市友谊路晋十六国墓葬考古发掘,分别评获当年度“全国十大考古新发现”;合作编著有《中日尼雅遗址学术考察报告》(全三卷)《中国文物地图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分册》《中国出土壁画全集·新疆分册》《新疆通史·图录(先秦秦汉)》等书籍,在国内外学术刊物上发表论文50余篇,代表作有《新疆尼雅出土“五星出东方利中国”彩锦织纹初析》《汉长安城未央宫遗址出土骨签之名物考》等。
春节旅游遇风险,消费者该如何规避?****** 作为新冠降级后的首个小长假,“阳康”后,有人赶着春运回家过年,也有人选择抓住春节小长假去旅游,寻找久违的“诗和远方”。对于旅游出行高峰期可能出现的种种问题,人们该如何应对并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近日,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南磨房法庭张倩通过新京报对广大旅客进行风险提示。 旅行社擅自变更行程,旅客该怎么维权? 在案例A中,春节期间,小王精心挑选了一条“苏杭”爆款旅游线路,打算带父母前往游玩,并通过某旅行社订购了上述旅游产品,双方对行程路线、具体景点等进行了明确约定。游玩过程中,因合同约定的苏州著名的A园林景点过于火爆,导致旅行社未能成功预订该景点门票,后旅行社擅自将行程路线中的A园林变更为B园林,小王一家的体验大打折扣。事后,小王将旅行社诉至法院,要求旅行社承担赔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六十九条第一款规定,旅行社应当按照包价旅游合同的约定履行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旅游行程安排。 张倩解释,春节是旅游旺季,因游客激增导致热门景点无票、网红酒店涨价的情形,屡见不鲜。在此情况下,旅行社应当与旅游者充分协商,双方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可依据《民法典》第五百四十三条变更旅行路线或住宿安排。如未经协商,旅行社擅自变更行程安排、降低酒店标准的,旅游者可依据《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要求旅行社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报名“低价游”却秒变“高价购”,旅行社要担责吗? 在案例B中,春节期间,某旅行社对外推出“云南7日游,只要399”的活动,已经退休的老张对此心动不已,于是报名参团。哪知在旅行过程中,不仅大部分景点都是“一晃而过”,还增加了好多购物环节,迫于导游的压力,老张无奈购买了一条蚕丝被、两块玉石共花费12000元。事后,老张将旅行社诉至法院,要求旅行社赔偿损失。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旅行社不得以不合理的低价组织旅游活动,诱骗旅游者,并通过安排购物或者另行付费旅游项目获取回扣等不正当利益。旅行社组织、接待旅游者,不得指定具体购物场所,不得安排另行付费旅游项目。但是,经双方协商一致或者旅游者要求,且不影响其他旅游者行程安排的除外。发生违反前两款规定情形的,旅游者有权在旅游行程结束后三十日内,要求旅行社为其办理退货并先行垫付退货货款,或者退还另行付费旅游项目的费用。 张倩解释,近年来,旅行社为招揽游客、谋取利益,往往以不合理低价组团,旅游者本以为自己占了便宜,却不曾想“旅游”变“旅购”,心情和体验都大打折扣。低价旅游团的“盛行”,导致旅行社欺客宰客、强迫购物的现象层出不穷。 旅游者要擦亮自己的眼睛,选择具备相应资质且价格合理的旅行社,避免陷入低价、免费旅游的陷阱。如若发生被强迫购物的情形,旅游者可保留好消费凭证,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三十五条规定的情形时,可在行程结束后三十日内,要求旅行社为其办理退货并先行垫付退货货款;此外,如旅行社或导游存在欺诈或胁迫的情形,旅游者亦可依据《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八条或第一百五十条主张权利,并要求旅行社承担赔偿责任。 拼团“自驾游”,“免责协议”难免责 在案例C中,小李和小赵都是某俱乐部的“自驾游”爱好者。春节期间,俱乐部组织者在微信群内发布一条“自驾游”报名信息,拟按照自己制定的旅游路线组织几名会员“AA制”自驾出游,小李、小赵看到消息后立即报名。出发前,大家签订了一份内容为组织者仅安排出行过程中的吃、住、行,其他问题都由参与者自行承担责任的“免责协议”。行程过程中,因山路曲折,又恰逢雪天路滑,小李驾驶的自家车辆不幸侧翻,小李及坐在副驾驶的小赵均受重伤。事后,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小李负本次事故的全责,小赵便将小李及俱乐部组织者诉至法院,要求承担赔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张倩解释,随着“自驾游”的日益盛行,小规模组团出游的需求越来越大,一些车友俱乐部应运而生。一般情况下,俱乐部组织者负责制定“自驾游”路线、安排住宿饮食,参与者自行准备车辆或与他人拼车出行。此外,大家往往还签订“免责协议”表明自愿参与,责任自负的意愿,以此免除“后顾之忧”。但在损害发生时,这样的“免责条款”并不能完全真正免责,小李作为直接侵权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而俱乐部组织者因未在活动中尽到安全保障义务,比如审慎制定行程路线、提前预测天气状况、合理规划出行时间等,亦应向小赵承担侵权责任。 “自甘风险”参加活动,受伤需自己担责 在案例D中,小吴报名参加了某旅行社组织的“草原3日游”旅行团。按照旅游行程,小吴观看了精彩的赛马比赛及摔跤比赛,观看过后,作为体育爱好者的小吴跃跃欲试,强烈要求与专业摔跤手“比试”一下,现场导游再三向其释明摔跤的风险,小吴却置之不理。一番小试过后,小吴被摔伤,经诊断为踝关节骨折。事后,小吴以在旅游过程中受伤为由,将旅行社及摔跤手诉至法院,要求对其承担赔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六条规定,自愿参加具有一定风险的文体活动,因其他参加者的行为受到损害的,受害人不得请求其他参加者承担侵权责任;但是,其他参加者对损害的发生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 张倩解释,随着旅游业的不断发展,具有民俗或地域特色的旅游项目日益受到大家青睐,对于旅游过程中的特色活动,比如“草原游”中的摔跤运动、东北“冰雪季”中的滑雪运动,部分旅游者也蠢蠢欲动。 本案中,小吴作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在明知摔跤运动具有一定的专业性及危险性的情况下,对于自身能力做出错误判断,并自愿参加了摔跤活动,应当认定其具有自甘风险的意思表示,对于自身受伤应自行承担责任。摔跤项目不在旅行社原定的行程中,同时导游对小吴参与摔跤活动也进行了劝阻,故旅行社尽到了安全保障义务,对小吴的受伤亦不承担赔偿责任。 新京报记者 左琳 (文图:赵筱尘 巫邓炎) [责编:天天中] 阅读剩余全文() |